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瑞安市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建立帮扶和礼遇最美人物(道德模范)长效机制,2012年率先出台了《瑞安市道德模范优惠待遇政策规定》(瑞政办〔2012〕323号)等相关文件,在制度层面落实对道德模范的关心关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形成了崇尚好人、“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为了健全对道德模范的关爱机制,更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深入调研和专题研究,形成了《瑞安市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6月10日
瑞安市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修订版)
第一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是道德规范的模范践行者,是推动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宝贵道德资源。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道德践行者的关心、爱护,在全社会形成“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和“尊崇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文明委〔2008〕2号)、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07〕9号)和《浙江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浙文明办〔2014〕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暂住在本市、或工作在本市、或事发在本市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
本办法所称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包括:
(一)“道德模范”人物:主要是指国家、省、温州和瑞安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感动”系列人物:主要是指“感动中国”、“感动浙江”、“感动温州”、“感动瑞安”等荣誉获得者;
(三)“最美”系列人物:主要是指被授予“最美浙江人”、“最美温州人”、“最美瑞安人”荣誉称号者。
第三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的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相关权益,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的尊崇和礼遇。
第四条 保障最美人物(道德模范)享受充分的政治礼遇。
(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二)举办相关重大节庆、庆典,应邀请最美人物(道德模范)代表出席。对已牺牲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邀请其家属代表出席。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走访慰问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组织最美人物(道德模范)交流和学习。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优先聘请最美人物(道德模范)担任道德建设监督、评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享受一定的社会礼遇。
(一)报刊优惠: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由瑞安日报社赠送全年《瑞安日报》一份(团队赠送一份)。
(二)乘车优惠:新当选的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每年可享受600元交通补贴,由瑞安市道德模范基金或“最美瑞安人”公益基金承担300元,市交通运输局承担300元。
(三)收视优待: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每年每户减免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费,由瑞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四)通信优待: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根据其所用的通信工具,由相应通信运营商给予通信补贴500元。
(五)电费优惠: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每户每年由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适当电费补贴(具体由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以及定期上门检修等用电服务。
(六)水费优惠: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每户每月可享受由市公用集团给予减免15吨生活用水水费的优惠,每月用水不足15吨的按实际情况享受。
(七)健康关爱:新当选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提名奖获得者和“感动”系列人物及其提名奖获得者本人两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市人民医院承担。
(八)贷款优惠: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可享受由瑞安农商银行提供的道德模范创业贷款,具体按照《瑞安市“道德模范创业贷款工程”实施意见》执行。
结合各级道德模范及感动人物每两年评选一次的特点,以上社会待遇中1-6项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瑞安市道德模范及“感动瑞安”荣誉获得者享受一次性奖励。
瑞安市道德模范和“感动瑞安”荣誉获得者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从文明创建或宣传文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积极保障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基本生活,对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实行医疗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下同)的市级及以上市级道德模范和“感动瑞安”荣誉获得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个人年度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补助。医疗补助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八条 积极保障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基本生活,集中力量优先解决低收入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的生活问题。
(一)经民政部门核对确认,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上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按年度给予1000-3000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按年给予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感动”系列人物荣誉获得者的收入状况经初次确认后,每2年重新核对一次进行确认。
第九条 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应优先优惠接纳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经本人申请、市民政部门批准,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居家养老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其所在地政府应视情给予相应的重点照顾和帮助。
第十条 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住建部门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对其提供一定的优先优惠保障。
第十一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诉求,优先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受伤致残后,按《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经鉴定为持证残疾人,且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由市残联及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优先帮助解决就业。
第十三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同时享有其他荣誉的,除一次性奖励外,医疗、养老、住房等有关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生活困难的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的认定,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五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管理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道德模范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最美人物(道德模范)享受各级优待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已评选的历届道德模范,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瑞安市最美人物(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