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瑞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4〕18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有专项任务的部门,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考
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对市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绩办,纳入各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统计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应用、组织推进力度等方面,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
逐年调整发布(详见附件)。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考核量分表进行自评并整理相关工作台账,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表逐
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设立工作创新奖。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被考核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温州市、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广的事项,给予加分奖励。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公布,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瑞安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