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前十九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瑞安市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是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的重点项目,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市文明委决定开展前十九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注重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特别是窗口行业类文明单位的日常督查,强化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情况作为文明单位复评和申报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考评届期内被累计通报3次及以上的,将建议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二)突出考绩导向。将文明单位创建复评情况纳入乡镇(街道)、部门2016年度综合考绩。为保证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此次复评限期整改、撤销单位比例为10-15%,复评结果将通过瑞安日报、中国文明网瑞安站、“文明瑞安”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四套班子领导、温州市文明办。
(三)强化典型宣传。确立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瑞安日报《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 共建幸福和谐家园》等专栏,文明单位巡礼、《创建参阅》、中国文明网瑞安站等媒介载体,及时宣传报道文明单位创建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有效扩大社会影响,努力打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品牌。
二、考评内容
围绕《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操作手册》(瑞创领办〔2015〕5号文件)、《瑞安市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瑞文明委〔2015〕5号文件)要求,对近两年来文明单位创建情况进行复评。重点考核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建设、学雷锋志愿服务、“为g20添彩 为文明创建助力——做崇德守礼瑞安人”活动(具体内容见瑞委办传〔2016〕43号文件)、“做文明有礼浙江人”活动(具体内容见瑞文明委〔2016〕6号文件)等6项工作。
三、复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复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填写《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一式一份),于2016年7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所在乡镇(街道)宣传委员或文明办主任,由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送至市文明办行业建设科。市本级复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填写《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一式一份)于2016年7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送至市文明办行业建设科(联系地址:市政大院综合楼西首三楼332室,联系人:郑一茹,联系电话:65813870 632271)。逾期不报送复评材料的单位当自动放弃处理。
(二)开展自查。各复评单位要严格对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操作手册》、《瑞安市文明单位考评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并查漏补缺,深化创建内涵,完善创建机制,切实提升创建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所属文明单位进行督导,在经费、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巩固深化其创建成果。
(三)检查复核。2016年9月开始,由市文明办牵头,抽调乡镇(街道)宣传委员、文明办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成立若干个检查复评组,采用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全市191个复评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具体安排另发),各检查复评组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继续保留、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建议名单及存在问题)报送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结合检查复评组的意见,对复评单位进行明察暗访、随机抽查。
(四)综合评定。市文明委将综合各复评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各检查复评组考评意见、部门联评意见和市文明办日常检查、年终抽查情况,对复评合格的单位予以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创建意识淡薄、工作明显滑坡的单位将按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因机构改革调整而撤销、合并、更名的单位,请及时向市文明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是否保留瑞安市文明单位称号,由市文明委根据实际情况再核定。
附件:1.前十九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名单
2.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