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党委,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通知》(浙文明〔2016〕8号)精神,决定开展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一)评选对象:符合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温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评选程序:
1、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温州市级文明单位在自查自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填写好《2017年浙江省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2月20日前向瑞安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具体申报名额见附件3)。
2、县级考核推荐:①由瑞安市文明办对申报名单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初选名单;②经瑞安市有关部门联审、考核评选(分为实地测评和集中展示评审)后确定入围名单;③上报温州市文明办审定;④待温州市审定反馈后,征求瑞安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审议通过后,确定推荐名单正式上报温州市文明办。
3、上级联评检查:温州市文明办对推荐名单进行统筹调剂并全面审核把关,上报省文明办进行联评抽查。
二、省级文明单位复评
(一)复评对象:凡已获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都要参加复评工作。
(二)复评程序:省级文明单位复评工作由瑞安市文明委统一组织开展,温州市文明办在2017年3月底进行抽查,请各省级文明单位对照《浙江省文明单位测评表》(附件5)内容做好复评迎检准备,并填写好《浙江省文明单位复评表》(见附件2),于2017年2月20 日前交到瑞安市文明办。
(三)复评继续实施“退出机制”和“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复评对象,撤销荣誉称号。对创建意识明显淡化、工作明显滑坡、已经丧失先进性、考核评分靠后、社会认可度下降的复评对象,撤销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较轻的,视情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的处分。此次复评限期整改、撤销单位比例为10%左右。
(四)省文明委根据各县市文明委提出的复评建议,由省文明办组织进行抽查并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思想认识。有关责任单位、文明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和复评工作,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指导和检查工作,切实担负起评选复评的责任,确保评选和复评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2、加强过程推进。各文明单位要以评选和复评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的总结、巩固以及宣传、推广工作,切实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同时,通过评选和复评,进一步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开展。
3、加强时效意识。此次评选和复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文明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请各单位将申报表或复评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的纸质稿及电子稿于2月20日前报送至市文明办332办公室,联系人:郑一茹,联系电话:65813870,邮箱:。同时,为便于联系,市文明办建立两个微信群,请省级文明单位和温州市级文明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扫二维码加入(见附件6)。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