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秀的创建成果献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根据市文明委工作安排,决定开展第二十一批瑞安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前二十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注重好中选优。第二十一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在推荐时必须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对象不仅要在创建中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更要在群众中有较高满意度和影响力。
(二)注重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前二十批文明单位,特别是窗口行业类文明单位的日常督查,强化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情况作为文明单位复评和申报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考绩导向。将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和复评情况纳入乡镇(街道)、部门本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选和复评结果将通过瑞安日报、中国文明网瑞安站、“文明瑞安”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四套班子领导、温州市文明中心。
(四)强化典型宣传。确立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瑞安日报、中国文明网瑞安站、“文明瑞安”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载体,及时宣传报道文明单位创建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有效扩大社会影响,努力打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品牌。
二、第二十一批瑞安市文明单位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评选条件
1、在瑞安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3年内未发生《瑞安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瑞文明委〔2017〕7号)负面清单中的任一情形的。
2、依据《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附件4)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的。
(二)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定后,向市文明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明中心申报。
2、市文明中心根据推荐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市文明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和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确定候选名单,经公示后,报请市文明委命名表彰。
三、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程序及相关要求
市直属市级文明单位的复评工作由市文明中心组织开展,其他文明单位复评工作由当地镇街组织开展。对市级文明单位的复评,要严格按照《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附件4)进行考核评分,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建议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得分在65-75分的视情况建议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得分低于65分(不含65分)的建议取消荣誉称号,同时征求当地纪检、综治、计生、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最后结果报市文明委发文确定。
四、材料报送要求和时间
(一)报送材料。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新申报单位填写《第二十一批瑞安市文明单位申报表》(一式一份),复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3)填写《前二十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一式一份),于2019年7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所在乡镇(街道)文明办,由乡镇(街道)审定后统一送至市文明中心社会文明指导科。市直属新申报单位填写《第二十一批瑞安市文明单位申报表》(一式一份),市直属复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3)填写《前二十批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一式一份)于2019年7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送至市文明中心社会文明指导科(联系地址:市政大院综合楼西首三楼334室,联系人:金仕中,联系电话:65813872)。逾期不报送复评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二)开展自查。各申报、复评单位要严格对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瑞文明委〔2017〕7号)要求,对照《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附件4),认真开展自评并查漏补缺,深化创建内涵,完善创建机制,切实提升创建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所属文明单位进行督导,在经费、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巩固深化创建成果。
(三)检查评定。2019年8月开始,市文明中心将联合镇街对新申报和复评单位进行检查,同时市文明中心将开展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全面掌握各单位创建动态。市文明中心将综合各申报、复评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部门联审意见和检查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批文明单位和前二十批复评合格的文明单位,报请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对复评合格的文明单位予以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创建意识淡薄、工作明显滑坡的单位将按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因机构改革调整而撤销、合并、更名的单位,请及时向市文明中心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是否保留瑞安市文明单位称号,由市文明委根据实际情况再核定。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